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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片区工伤预防宣传材料----转摘《工伤保险条例》时间:2022-10-17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关于“工伤”的概念,1921年国际劳动大会通过的公约中对“工伤”的定义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也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将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内。因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通行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职业活动中,因接解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 工伤保险的宗旨不限于工伤的救治和康复,从源头来看,工伤的预防更为重要,只有工伤预防做好了,职工才能减少因工伤亡,工伤保险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什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 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三、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一)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定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4.发生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二)职业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1.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2.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6.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7.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8.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9.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四、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提哪些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2.事故目击证人证言(两人以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 .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死亡的应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 5.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有效征明:事业单位人员还要提交县编办出具的本人身份证明(即受伤害人是什么身份在何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在编); 6.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聘书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无材料可证实的可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人证言材料(不少于两人的证言); 7. 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8. 单位的工伤报告,属干统计范围的因工伤亡事故,提交安全监察部门的结案批复;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作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 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 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待遇充分体现了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以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要求。 七、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一次性待遇。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抚养亲属的人数和一定比例发放。 3.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领取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九、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有何区别? 工伤保险是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险种之一,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1. 1.保险的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参加。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 3.保险的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订标准。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4.保险的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险法规的调整范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金融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商业保险法调整范围。 因此,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 |